基金公司不得与网络大V等开展产品网络营销合作 监管再明确六大要求

2026/09/17 17:49:07

9月17日电,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关于做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实施的通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自营App建设、转接渠道以及信息报送等进一步提出要求。

    9月17日电,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关于做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实施的通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自营App建设、转接渠道以及信息报送等进一步提出要求。

    一是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二是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应保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和数据保密,不得允许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户、交易指令处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业务环节;平台收费不得与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

    三是严格落实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以及收费是否合理、质价是否相符等。

    四是加强自主运营App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App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第三方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仍能持续提供服务。

    五是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合作,存量转接渠道合作须在《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整改。

    六是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转接渠道网络营销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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